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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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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甘興霸


  東吳法律系
  中興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Chapter1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
Section1 基本原理原則 1-3
Topic1 立法技術之意義、作用 1-3
1.1.1 綜覽【筆者自擬】 1-3
1.1.2 法安定性【88高考—法制(三等)】 1-7
1.1.3 立法漏洞:事前避免【93高考—法制(三等)】 1-9
1.1.4 立法漏洞:事後填補【84高考—法制(一級)】 1-13
Topic2 立法技術之基本原理 1-16
1.2.1 綜覽【筆者自擬】 1-17
【85高考—法制(三等)】 1-21
1.2.2 法律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改編自95高考—法制(三等)】 1-22
【83高考—法制(二級)】 1-24
1.2.3 實效性【改編自8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25
1.2.4 一般法律原則(超實證法)【101高考—法制(三等)】 1-28
【104升官等—法制(簡任)】 1-33
【89高考—法制(三等)】 1-33
【8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33
1.2.5 比例原則【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警察法制作業)】 1-34
Topic3 不當立法與其預防 1-36
1.3 不當立法與其預防【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36
【84基特—法制(三等)】 1-41
【84高考—法制(二級)】 1-41
Topic4 立法準備階段之任務 1-42
1.4.1 立法計畫1【改編自95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43
1.4.2 立法計畫2【改編自91高考—法制(三等)】 1-45
1.4.3 「立法研究」之「法條研究法」【84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議事(薦任)】 1-47
Topic5 法案起草應注意原則 1-50
1.5 法案起草應注意之原則【98升官等—法制(簡任)、96警特2—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50
【104升官等—法制(薦任)】 1-53
 Topic6 機關組織法制之原理原則 1-54
1.6.1 機關組織法制1:基本原則【90高考—法制(三等)】 1-54
1.6.2 機關組織法制2:立法範式【84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議事(薦任)】 1-56
1.6.3 機關組織法制3:法律保留【改編自104高考—法制(三等)及96東吳(行政法)】 1-59
1.6.4 機關組織法制4:提案與審查程序【103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1
Topic7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1-66
1.7.1 準備作業【85高考—法制(三等)(節錄)】 1-68
1.7.2 草擬作業(實務版)【100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警察法制作業)】 1-69
【87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警察法制作業)】 1-69
【86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警察法制作業)】 1-69
1.7.3 法案起草之步驟(學說版)【98升官等—法制(薦任)】 1-70
【93地特—法制(三等)】 1-74
1.7.4 校核【95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74
1.7.5 總說明【102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警察法制作業)】 1-77
1.7.6 總說明、逐條說明【97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78
【95地特—法制(三等)】 1-81
Section2 法規體例 1-84
Topic8 內部結構 1-84
1.8.1 法規名稱【改編自89基特—法制(三等)】 1-86
【87基特—法制(三等)】 1-88
【97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89
1.8.2 目次之編排【8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89
1.8.3 內容之編排【87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92
1.8.4 條文構造:條、項【98地特—法制(三等)、96升官等—法制(薦任)】 1-94
【100高考—法制(三等)】 1-95
1.8.5 條文構造:款【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96
【84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議事(薦任)】 1-99
1.8.6 行政規則之體例【96警特2—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99
Topic9 外部形式 1-102
1.9.1 總則章之首條【8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04
【8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警察法制作業實務)】 1-107
1.9.2 適用規定【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07
1.9.3 定義規定【筆者自擬】 1-109
【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12
【96警特2—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12
【92地特—法制(三等)】 1-112
【84基特—法制(乙等)】 1-112
1.9.4 主管機關之規定【改編自83高考—法制(二級)】 1-113
1.9.5 原則規定【87基特—法制(三等)】 1-116
1.9.6 委任規定【101高考—法制(三等)】 1-118
【85基特—法制(三等)】 1-121
【85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21
1.9.7 保留規定【96升官等—法制(薦任)】 1-122
【85高考—法制(三等)】 1-123
1.9.8 行政刑罰與行政秩序罰併列問題【改編自87高考—法制(三等)】 1-124
1.9.9 處罰法人之規定【86高考—法制(三等)】 1-127
1.9.10 附則綜覽【96高考—法制(三等)】 1-129
【87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警察法制作業實務)】 1-132
【86高考—法制(三等)】 1-132
1.9.11 過渡規定【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32
【99地特—法制(三等)、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36
【98升官等—法制(薦任)】 1-137
【94地特—法制(三等)】 1-137
【85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37
【8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37
1.9.12 授權訂定施行細則規定【改編自96地特—法制(三等)】 1-138
Section3 法規詞語 1-142
Topic10 「法條(規)詞語運用之原則」與「措詞」 1-142
1.10.1 法條(規)詞語運用之原則【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節錄)】 1-144
1.10.2 措詞【94高考—法制(三等)】 1-147
【92地特—法制(三等)】 1-150
【86基特—法制(三等)】 1-150
1.10.3 「正面語態」與「反面語態」【98高考—法制(三等)】 1-151
【95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53
【86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53
1.10.4 全面啟動【筆者自擬】 1-154
Topic11 法律統一用字(語)表 1-157
1.11.1 法律統一用字(語)1【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節錄)】 1-162
1.11.2 法律統一用字(語)2【96地特—法制(三等)(節錄)】 1-164
1.11.3 原力覺醒【104原特—法制(三等)】 1-165
Topic12 法條之種類及基本用語 1-167
1.12.1 嚴格v.s衡平【85基特—法制(三等)】 1-172
1.12.2 衡平規定下之概括規定【91基特—法制(三等)(節錄)】 1-174
1.12.3 強行規定v.s任意規定【86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76
【89基特—法制(三等)】 1-178
1.12.4 強行規定下之禁止規定【91基特—法制(三等)(節錄)】 1-178
【88高考—法制(三等)(節錄)】 1-180
1.12.5 完全法條v.s不完全法條【86基特—法制(三等)】 1-180
1.12.6 引用性法條【96警特2—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83
【97軍官轉任—法制(上校)】 1-185
【97地特—法制(三等)】 1-185
【89高考—法制(三等)】 1-186
【85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86
1.12.7 擬制性法條【102原特—法制(三等)】 1-186
【84高考—法制(一級)】 1-188
1.12.8 訓示規定【88高考—法制(三等)(節錄)】 1-189
1.12.9 目的規定【88高考—法制(三等)(節錄)】 1-190
1.12.10 頂尖對決1—概括規定v.s訓示規定v.s禁止規定【101高考—法制(三等)】 1-192
1.12.11 頂尖對決2—強行規定v.s訓示規定【91基特—法制(三等)】 1-192
1.12.12 頂尖對決3—擬制性法條v.s引用性法條【100地特—法制(三等)】 1-193
1.12.13 頂尖對決4—適用、準用、推定及視為【95高考—法制(三等)】 1-193
【92軍官轉任—法制(上校)】 1-194
1.12.14 記憶拼圖【97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195
Topic13 法規類似語之辨異 1-200
1.13.1 列舉與例示【筆者自擬】 1-201
1.13.2 列舉之表列方式【改編自94地特2—法制(三等)】 1-204
【91基特—法制(三等)(節錄)】 1-206
【85殘特—法制(三等)】 1-206
1.13.3 但書、隱但書及除外規定【筆者自擬】 1-207
【98地特—法制(三等)】 1-212
【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212
【94高考—法制(三等)】 1-212
【90高考—法制(三等)】 1-212
【90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212
【87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警察法制作業實務)】 1-212
【87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212
【81高考—法制(三等)】 1-212
【84高考—法制(二級)】 1-213
1.13.4 撤銷、廢止、註銷與吊銷【改編自90基特—法制(三等)】 1-213
1.13.5 特許、許可、認可、核准及登記【筆者自擬】 1-215
1.13.6 核定、備查與核備★★★【改編自91高考—法制(三等)】 1-217
【90身特—法制(三等)】 1-219
1.13.7 立憲v.s備案★【筆者自擬】 1-219
1.13.8 審查、審核及審議★★【93地特—法制(三等)】 1-220
【95高考—法制(三等)(節錄)】 1-221
1.13.9 協議v.s決議★★【筆者自擬】 1-222
1.13.10 委任、委託、委辦、委由及信託★【改編自90身特—法制(三等)】 1-223
1.13.11 賠償v.s補償【筆者自擬】 1-225
1.13.12 屆期v.s逾期【筆者自擬】 1-226
1.13.13 違法、不法及非法★【改編自91高考—法制(三等)】 1-227
1.13.14 公告、公布、發布與下達★★★★【筆者自擬】 1-228
【98升官等—法制(簡任)】 1-230
【96地特—法制(三等)(節錄)】 1-231
【97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231
【94地特—法制(三等)】 1-231
1.13.15 計數用法【筆者自擬】 1-232
Section4 立法技術新模式 1-234
Topic14 立法技術新模式 1-234
1.14.1 日落立法【92高考—法制(三等)(節錄)】 1-234
【83高考—法制(二級)】 1-236
1.14.2 綜合法案立法【92高考—法制(三等)(節錄)】 1-238
1.14.3 法律包裹立法【92高考—法制(三等)(節錄)】 1-239
1.14.4 實驗性立法【筆者自擬】 1-241
1.14.5 基本法立法【筆者自擬】 1-242
Section5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1-244
Topic15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試擬 1-246
1.15.1 基本區別【改編自95司特—法警(四等)(行政法概要)】 1-246
1.15.2 法規命令【92省(市)營事業升等—第八職等(行政法)(節錄)】 1-248
【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95地特—法制(三等)】 1-251
1.15.3 行政規則【92省(市)營事業升等—第八職等(行政法)(節錄)】 1-252
1.15.4 實例試擬【103地特—法制(三等)】 1-254
【103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警察法制作業)】 1-260
【104升官等—法制(簡任)】 1-260

Chapter2中央法規標準法
Section1 總則(中標§§1~3) 2-3
Topic1 總則(中標§§1~3) 2-4
2.1.1 法律名稱1(中標§2)【86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4
【91高考—法制(三等)】 2-7
2.1.2 法律名稱2(中標§2)【103原特—法制(三等)】 2-8
2.1.3 命令名稱(中標§3)【84高考—法制(二級)】 2-10
Section2 法規之制定(中標§§4~11) 2-12
Topic2 法規之制定(中標§§4~11) 2-13
2.2.1 法律制定程序(中標§4)【97地特—法制(三等)】 2-13
2.2.2 法律保留事項(中標§5)【100升官等—法制(簡任)】 2-15
2.2.3 法規修正方式(中標§10)【102高考—法制(三等)】 2-18
【102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21
【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21
【87高考—法制(三等)】 2-21
【93高考—法制(三等)】 2-21
2.2.4 法位階理論(中標§11)【102升官等—法制(簡任)】 2-22
Section3 法規之施行(中標§§12~15) 2-25
Topic3 法規之施行(中標§§12~15) 2-25
2.3.1 法規之施行1【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25
2.3.2 法規之施行2【102升官等—法制(薦任)】 2-28
【97高考—法制(三等)】 2-30
Section4 法規之適用(中標§§16~19) 2-31
Topic4 法規之適用(中標§§16~19) 2-31
2.4.1 法規適用綜覽【99高考—法制(三等)】 2-31
2.4.2 特別法優先原則(中標§16)【103原特—法制(三等)】 2-34
Section5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中標§§20~25) 2-36
Topic5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中標§§20~25) 2-37
2.5.1 法規修正之原因(中標§20)【85殘特—法制(三等)】 2-37
【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41
2.5.2 法規廢止之原因(中標§21)【92軍官轉任—法制(上校)】 2-41
【103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45
【98高考—法制(三等)】 2-45
【95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45
【92高考—法制(三等)】 2-45
Section6 附則(中標§26) 2-46
Section7 綜合性試題 2-47
Topic6 綜合性試題 2-47
2.6.1 法律案之種類【104高考—法制(三等)】 2-47
2.6.2 釋字第224號解釋【100升官等—法制(薦任)】 2-50

Chapter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Section1 總則(立職§§1~6) 3-5
Topic1 立法機關 3-6
3.1.1 立法機關之種類【85殘特—法制(三等)】 3-8
3.1.2 立法機關之自律權【改編自89基特—法制(三等)】 3-13
【89基特—法制(三等)】 3-17
3.1.3 議長之職權:警察權【85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8
3.1.4 立法機關之議事規範【改編自84基特—法制(乙等)】 3-20
Topic2 立法委員 3-23
3.2.1 立法者角色【改編自86基特—法制(三等)】 3-24
3.2.2 言論免責權【改編自85基特—法制(三等)、85殘特—法制(三等)】 3-28
【104升官等—法制(薦任)】 3-31
【85基特—法制(三等)】 3-31
【85殘特—法制(三等)】 3-31
Topic3 立法幕僚支援系統 3-32
3.3 立法助理【89高考—法制(三等)】 3-32
Section2 議案審議(立職§§7~15)★ 3-34
Topic4 議事運作之基本原則 3-36
3.4.1 足法定人數原則【94地特2—法制(三等)】 3-37
3.4.2 屆期不繼續審議原則【100升官等—法制(簡任)】 3-40
【100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警察法制作業)】 3-42
【97軍官轉任—法制(上校)】 3-42
【95地特—法制(三等)】 3-42
【90高考—法制(三等)】 3-42
【8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43
Topic5 法律案之審議 3-43
3.5.1 立法提案權【98高考—法制(三等)】 3-43
【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45
【92軍官轉任—法制(上校)】 3-45
【90高考—法制(三等)】 3-45
3.5.2 立法提案權行使之歧異【86高考—法制(三等)】 3-46
3.5.3 立法提案程序【95地特—法制(三等)】 3-48
【100高考—法制(三等)】 3-50
【100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警察法制作業)】 3-50
【95高考—法制(三等)(節錄)】 3-50
【91基特—法制(三等)】 3-51
【87高考—法制(三等)】 3-51
3.5.4 各讀會綜覽【改編自102原特—法制(三等)、101地特—法制(三等)、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90身特—法制(三等)、85高考—法制(三等)、84高考—法制(一級)】 3-52
【102原特—法制(三等)】 3-56
【101地特—法制(三等)】 3-56
【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56
【90身特—法制(三等)】 3-56
【85高考—法制(三等)】 3-56
【84高考—法制(一級)】 3-56
3.5.5 一讀會【改編自94地特2—法制(三等)】 3-57
【95高考—法制(三等)(節錄)】 3-60
【93高考—法制(三等)】 3-60
3.5.6 二讀會【改編自104高考—法制(三等)、94地特2—法制(三等)、86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61
【104高考—法制(三等)】 3-65
【94地特2—法制(三等)】 3-65
【86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65
3.5.7 三讀會【102升官等—法制(簡任)】 3-65
Topic6 預算案之審議 3-67
3.6.1 預算案之提出與審查【改編自99地特—法制(三等)】 3-67
3.6.2 釋字第520號解釋:措施性法律【103高考—法制(三等)】 3-72
3.6.3 法律案與預算案之異同【98升官等—法制(簡任)】 3-76
【96升官等—法制(薦任)】 3-80
【87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80
3.6.4 「主決議」、「附帶決議」及「統刪預算」【93高考—法制(三等)】 3-80
Topic7 其他議案之審議 3-84
3.7.1 憲法修正案(立職§14)【104高考—法制(三等)】 3-84
【94地特—法制(三等)】 3-86
3.7.2 緊急命令之追認程序(立職§15)【改編自102升官等—法制(薦任)、102原特—法制(三等)】 3-86
【102升官等—法制(薦任)】 3-90
【102原特—法制(三等)】 3-90
3.7.3 條約案之審議【筆者自擬】 3-91
Topic8 委員會審查 3-93
3.8.1 委員會在國會運作中心之地位【改編自98升官等—法制(簡任)】 3-94
3.8.2 立法院委員會之種類【筆者自擬】 3-97
3.8.3 全院委員會【103原特—法制(三等)】 3-102
【97地特—法制(三等)】 3-104
3.8.4 常設委員會1【97高考—法制(三等)】 3-105
3.8.5 常設委員會2【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07
3.8.6 常設委員會3【100地特—法制(三等)】 3-110
3.8.7 常設委員會4【98地特—法制(三等)】 3-113
【93地特—法制(三等)】 3-116
3.8.8 「常設委員會」與「特種委員會」【90基特—法制(三等)】 3-116
3.8.9 「特種委員會」之「程序委員會」【92高考—法制(三等)、87基特—法制(三等)】 3-117
【102地特—法制(三等)】 3-119
Topic9 其他相關考點 3-120
3.9.1 權宜問題、程序問題【91高考—法制(三等)】 3-120
3.9.2 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96高考—法制(三等)】 3-122
Section3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職§§15-1~15-5)☆ 3-123
Topic10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職§§15-1~15-5)☆ 3-124
3.10.1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1:法條題【100升官等—法制(薦任)】 3-124
3.10.2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2:案例題【102高考—法制(三等)】 3-126
Section4 聽取報告與質詢(立職§§16~28) 3-129
Topic11 「詢問」與「質詢」 3-130
3.11.1 「詢問」與「質詢」【95高考—法制(三等)(節錄)】 3-130
3.11.2 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議題【104地特—法制(三等)】 3-131
Section5 同意權之行使(立職§§29~31)☆ 3-134
Topic12 同意權之行使(立職§§29~31)☆ 3-138
3.12 同意權之行使(立職§§29~31)☆【98高考—法制(三等)】 3-138
Section6 覆議案之處理(立職§§32~35)★ 3-142
Topic13 覆議案之處理(立職§§32~35)★ 3-143
3.13.1 「覆議」之制度變革(立職§§29~31)☆【93地特—法制(三等)】 3-143
3.13.2 「覆議」【改編自102原特—法制(三等)、99地特—法制(三等)、96升官等—法制(薦任)】 3-146
【102原特—法制(三等)】 3-150
【96升官等—法制(薦任)、99地特—法制(三等)】 3-150
3.13.3 「復議」【改編自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97軍官轉任—法制(上校)、92高考—法制(三等)】 3-151
【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97軍官轉任—法制(上校)】 3-154
【92高考—法制(三等)】 3-154
3.13.4 「覆議」與「復議」【100地特—法制(三等)】 3-155
【97高考—法制(三等)】 3-157
【92地特—法制(三等)】 3-157
【83高考—法制(二級)】 3-157
Section7 不信任案之處理(立職§§36~41)☆ 3-158
Topic14 不信任案之處理(立職§§36~41)☆ 3-159
3.14 不信任案之處理(立職§§36~41)【90基特—法制(三等)】 3-159
【102地特—法制(三等)】 3-162
【100高考—法制(三等)】 3-162
Section8 彈劾案之提出(立職§§42~44)☆ 3-163
Topic15 彈劾案之提出(立職§§42~44)☆ 3-164
3.15 彈劾案之提出(立職§§42~44)【102地特—法制(三等)(節錄)】 3-164
Section9 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立職§44-1)☆ 3-167
Topic16 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立職§44-1)☆ 3-168
3.16 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立職§44-1)【102地特—法制(三等)(節錄)】 3-168
【97高考—法制(三等)】 3-170
Section10 文件調閱之處理(立職§§45~53) 3-171
Topic17 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調查權 3-172
3.17 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調查權(立職§44-1)【94高考—法制(三等)】 3-172
Section11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立職§§54~59)★ 3-176
Topic18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立職§§54~59)★ 3-177
3.18.1 聽證之法律依據(立職§44-1)【87高考—法制(三等)】 3-177
3.18.2 聽證之作用【100地特—法制(三等)】 3-180
【101地特—法制(三等)】 3-182
【89基特—法制(三等)】 3-182
3.18.3 聽證之利弊【84基特—法制(乙等)】 3-183
【104地特—法制(三等)】 3-185
3.18.4 「聽證」與「諮商」【92地特—法制(三等)】 3-185
3.18.5 「公聽會」與「聽證會」【100高考—法制(三等)】 3-188
3.18.6 「公聽會」與「聽取報告與質詢」【98升官等—法制(薦任)】 3-192
【94地特—法制(三等)】 3-195
Section12 行政命令之審查(立職§§60~63)★ 3-196
Topic19 行政命令之審查(立職§§60~63)★ 3-197
3.19.1 行政命令審查程序【103高考—法制(三等)】 3-197
【96地特—法制(三等)】 3-200
【95高考—法制(三等)】 3-200
3.19.2 行政命令監督機制【99高考—法制(三等)】 3-201
【104升官等—法制(薦任)】 3-203
Section13 請願文書之審查(立職§§64~67) 3-205
Topic20 請願文書之審查(立職§§64~67) 3-206
3.20.1 人民請願案之處理程序【85基特—法制(三等)】 3-206
【96高考—法制(三等)】 3-209
3.20.2 民眾參與立法程序之途徑【96地特—法制(三等)】 3-210
Section14 黨團協商(立職§§68~74)★ 3-213
Topic21 黨團協商(立職§§68~74)★ 3-215
3.21.1 黨團協商1【改編自101高考—法制(三等)、98升官等—法制(薦任)、88高考—法制(三等)】 3-215
【101高考—法制(三等)】 3-219
【98升官等—法制(薦任)】 3-219
【88高考—法制(三等)】 3-219
3.21.2 黨團協商2【改編自102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96高考—法制(三等)、94高考—法制(三等)、92軍官轉任—法制(上校)、91基特—法制(三等)】 3-220
【104升官等—法制(簡任)】 3-225
【102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25
【96高考—法制(三等)】 3-225
【94高考—法制(三等)】 3-226
【92軍官轉任—法制(上校)】 3-226
【91基特—法制(三等)】 3-226
3.21.3 不須協商之議案處理(立職§10-1)【101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26
Section15 附則(立職§§75~77) 3-230
Section16 綜合性試題 3-231
Topic22 綜合性試題 3-231
3.22 可決數額綜覽【98地特—法制(三等)】 3-231

Chapter4地方制度法
Section1 總則(地制§§1~7-3) 4-3
Topic1 地方自治團體 4-8
4.1.1 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地位【95原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節錄)】 4-10
【94升官等—一般民政(委任)(地方自治大意)】 4-12
4.1.2 地方自治團體之基本權【92地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13
【90普考—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15
4.1.3 地方自主權核心領域1【93律師(中華民國憲法)】 4-16
【94政大(公法組)(憲法)(節錄)】 4-17
4.1.4 地方自主權核心領域2【93地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18
Topic2 地方事務之分類 4-20
4.2.1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102地特—法制(三等)】 4-20
【95身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政治)(節錄)】 4-22
4.2.2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不同【98身特—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23
【97普考—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26
【94地特—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26
Section2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地制§§8~13) 4-27
Section3 地方自治(地制§§14~74)★ 4-28
Topic3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地制§§14~17) 4-28
4.3.1 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與義務(地制§§2、3、16、17)【100升官等—法制(薦任)】 4-30
4.3.2 地方自治【94高考—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政治)】 4-32
4.3.3 「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93地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35
Topic4 自治事項(地制§§18~24-3) 4-36
4.4 跨域治理【102升官等—法制(簡任)】 4-37
【103地特—戶政(三等)(地方政府與政治)】 4-40
【100高考—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政治)】 4-40
【98身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40
【95身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政治)】 4-40
【94原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40
【92升官等—一般民政(簡任)(地方政府與自治研究)】 4-41
【91普考—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41
Topic5 自治法規(地制§§25~32)★★★ 4-41
4.5.1 地方自治立法權之體系【改編自102升官等—法制(薦任)】 4-44
【102原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50
【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50
【101地特—法制(三等)】 4-50
【93地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50
【93地特—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50
【90高考2—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政治)】 4-50
【88普考2—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50
4.5.2 地方自治法規訂定程序【103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51
4.5.3 地方自治法規發布程序【86高考—法制(三等)】 4-55
4.5.4 「法律」與「自治條例」【102高考—法制(三等)】 4-58
【101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警察法制作業)】 4-60
4.5.5 自治條例之罰則1【103高考—法制(三等)】 4-61
【103原特—法制(三等)】 4-64
4.5.6 自治條例之罰則2【92高考—法制(三等)】 4-65
4.5.7 自治立法之界限與監督1【改編自99地特—法制(三等)】 4-68
【104地特—法制(三等)】 4-69
【104原特—法制(三等)】 4-70
【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7
【98身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70
【93原特—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70
【91普考2—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70
4.5.8 自治立法之界限與監督2【103地特—法制(三等)】 4-71
4.5.9 自治規則之立法監督【100升官等—法制(簡任)】 4-77
【92升官等—一般民政(薦任)(地方政府與自治)】 4-79
【92地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79
【91台北基特—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80
4.5.10 處理食品衛生安全人員獎勵金分配【103地特—法制(三等)】 4-81
Topic6 自治組織(地制§§33~62) 4-85
4.6.1 地方覆議權(地制§39)【100高考—法制(三等)】 4-87
【104地特—法制(三等)】 4-90
【103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91
【100普考—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91
【100升官等—一般民政(薦任)(地方政府與政治)】 4-91
【100升官等—一般民政(薦任)(地方政府與政治)】 4-92
【97原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92
【96普考—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92
【96原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92
【92原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92
【91原特—一般民政(四等)(地方自治概要)】 4-92
【91台北基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政治)】 4-92
【89原特—一般民政(三等)(地方政府與自治)】 4-92
4.6.2 中央與地方覆議權之比較【103高考—法制(三等)】 4-93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97
Topic7 自治財政(地制§§63~74) 4-98
Section4 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地制§§75~83-1) 4-100
Section5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制§§83-2~83-8) 4-101
Section6 附則(地制§§84~88) 4-102

索引 Ⅰ
 

作者序

  Max Rockatansky:
  My name is Max. My world is fire. And blood.

  國家考試是緊張刺激的競爭,讓人彷彿置身於《瘋狂麥斯:憤怒道》
  面對考點裡的繁星和蒼穹,縱然是遍地荊棘,也要勇邁地前進
  打熱血沸騰的「活用題」,殺冷酷無情的「硬啃題」;
  「大題小作」時,機密的行軍必須要有辦法氣吞山河,
  「小題大作」時,赴命的戰士必須要有本事二寸牙雕。
  黃沙百戰穿金甲,不破樓蘭終不還,
  想脫穎而出嗎?使用本書準備「立法程序與技術」,
  讀者將相當於坐擁兩千馬力氮加壓的戰車,奔向萬里前程。
  解題是考場鏖戰的生存之道!
  多棒的一天!多美好的一天!

甘興霸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9245340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680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宇宙出生日記】欄目內容較多,我們會以連載的方式介紹,本篇是第四期。篇幅較長,如果不能一口氣看完,建議先收藏後看,感謝你閱讀本文!) 我們前兩期講過,宇宙在大爆炸後僅僅38萬年就進入了黑暗時代,迎來了宇宙的「斷代史」。直到大約5.2億年後,宇宙進入長達約5億年的再電離期,才重新被點亮。 就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的銀河系誕生了。 ... 在銀河系中,科學家觀測到了很多古老的恆星。根據光譜,科學家發現它們的年齡超過了130億年。而宇宙的年齡,也不過只有138.2億年。也就是說,它在宇宙大爆炸後8億年左右的時間就已經出現了,這段時期正是宇宙的再電離期。 而歐洲天文臺在對銀河系的球狀星團(「土特產」就是最古老的恆星)中的一些恆星進行鈹的光譜檢測中,甚至發現有一些恆星出現在大爆炸後2億年的時間。也就是說,在宇宙黑暗時代,剛剛有點氫開始電離的時候,這些恆星就形成了(這裡我們暫且不談一些科學家認為它們未必是第一批恆星的說法)!由此可以說明,銀河系很可能是宇宙出現的第一批星系。 ... 就像我們上一期說過的,宇宙大爆炸後8億年左右,剛剛完成大約50%的再電離。當時,一半的氫都以等離子態存在於宇宙空間中。 總體上看,宇宙的確是高度均勻的,幾乎達到了完美的均勻。可是,真正的完美是不存在的,一點點極其細微的偏差,就會導致引力的不均衡。於是,引力更大的地方,就開始有更多的氫聚集,最終形成了第一批恆星。同樣的,大量新恆星聚集的區域,就形成了我們的星系——銀河系。據推測,銀河系有2000-4000億顆恆星,總質量達到了太陽的1.5萬億倍。 今天的銀河系,直徑達到了10萬光年。近些年來隨著科學家的觀測,發現它可能達到15萬甚至20萬光年。而在銀河系最外層還有巨大的射電輻射區,叫做銀冕,其寬度甚至有可能延伸到距離銀心32萬光年處。但是,如果從側面來看,銀河系非常的扁。即使在最厚的銀心處,厚度也不超過1萬光年。 ... 不過,銀河系也不是一直都這麼扁的。據科學家推測,銀河系剛剛形成的時候,它是呈球形的——這個猜測非常合理,畢竟宇宙是高度均勻的,哪裡都可以形成恆星。就像恆星在引力作用下變成球形一樣,早期的星系也會被引力拉成球形。 不過,物質在凝聚的過程中,並不是直線下落的,而是旋轉的,也就是帶有角動量的。這就好像你家水槽里裝滿了水,當你把塞子拔出來時,水不是直著流下去,而是會旋轉著湧入下水管一樣。在這個過程中,恆星獲得了自轉的能量,星系也獲得了這樣的能量,開始旋轉。 恆星和星系,我們都可以看作是流體,而不是剛體。在旋轉的過程中,離心力會把其中的物質往外甩,而核心區域的引力又會往內拉。最初是離心力占上風,物質會遠離核心,然後離心力會減弱,最終和引力達成平衡。因此,我們肉眼看上去,太陽是完美的圓形或者說球體,但是實際上,由於自轉的作用,其赤道直徑會比兩極直徑略微大一些,地球也是一樣的。而星系內部天體的互相作用要比一顆天體內部物質之間的作用要弱得多,因此變形更加嚴重,就形成了扁平的銀河系。 ... 在銀河系形成的同時,附近的區域也有其他星系在形成。不過,本著先到先得的原則,我們的銀河系把附近大部分區域的物質都吸收了。而留下的物質,只能形成一些小的星系。它們就像行星的衛星一樣,只能被銀河系的引力束縛,圍繞銀河系公轉,因此又被稱作衛星星系。最著名的衛星星系,就是大小麥哲倫星雲了。 不幸的是,即便如此,它們仍然無法獨善其身。總有一天,它們同樣要被銀河系吞併,成為銀河系的一部分。大約在25億年後,大麥哲倫星雲就會被銀河系吞併。 這種星系的碰撞——這麼說可能有點抬舉這些小星系了,其實早已經發生過許多次了。科學家已經多次發現相關證據,可以推測銀河系不止一次吞併過衛星星系。不過,好在它們並沒有在銀河系形成的過程中掀起太大的波瀾,否則今天的銀河系恐怕不會有這樣明顯的旋臂,而是長成另外一種模樣了。 這些小星系的併入,給銀河系注入了新的能量,有助於形成更多新的恆星。 ... 除了這些小的星系碰撞之外,還有巨大的星系碰撞。在距離我們254萬光年以外的宇宙深處,有一個比銀河系還巨大的星系——仙女座大星系。它的直徑有22萬光年,是本星系團內最大的星系。根據科學家的觀測,它正以每秒300公里的速度向銀河系「飛馳」。大約經過30-40億年的奔波,兩個星系將會發生史詩級碰撞,最終合併成一個更大的星系,而且形狀也從漩渦星系變成橢圓星系。有人給它起了個綽號:銀河仙女巨型橢圓星系。 從上面的數據,我們也可以推測星系間的碰撞會頻繁發生:銀河系直徑15萬光年(我比較喜歡這個數據),仙女座大星系有22萬光年,而二者之間的距離只有254萬光年,中間也只能放下十幾個銀河系,這還不算其他小的衛星星系。而地球和火星之間最近也有5500萬公里,中間放得下數千顆地球,恆星之間的距離就更誇張了。由此可見,星系之間的空間是多麼擁擠,何況彼此之間還有引力的作用,因此,星系間的碰撞自然也是在所難免的。 ... 好了,太遠的未來我們不去考慮,我們是要研究宇宙發展史的。 隨著時間的流逝,相對均勻的盤狀結構開始瓦解,恆星們聚集起來,形成了今天銀河系的旋臂。目前來說,科學家認為銀河系有兩條主要的旋臂——人馬座旋臂和矩尺座旋臂。另外,銀河系還有一些比較小的旋臂,儘管有些人認為它們是星際氣體,但在完全確認之間,大家還是相信它們只是普通的旋臂。 就在一條叫做獵戶臂的旋臂上,距離銀心大約2.5萬光年處,有一團不安的星際塵埃和氣體。在距今大約46億年前的時候,它開始蠢蠢欲動。 沒錯,這是我的家哎,哎咿耶~ ... 好了,那就是我們下一期要介紹的內容了——太陽系形成史。如果感興趣的話,不要忘記關注我哦,我們一起從宇宙大爆炸開始,一直旅行到百億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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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取自於:

 

 

壹讀 https://read01.com/MJAjkoG.html

博客來 https://www.books.com.tw/exep/assp.php/888words/products/001070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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